近日,乌拉盖法院对涉及7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沙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,严厉打击其恶意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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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执行人沙某因承揽合同纠纷、借款合同纠纷、追偿权纠纷等,在乌拉盖法院涉及7起案件均未履行,涉案标的总计达270万余元,是典型的“一人多案”案件。
执行干警对此系列案高度重视。一方面立即对沙某展开线上、线下财产查询,了解其账户以及不动产情况。另一方面执行干警两次到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找到被执行人沙某,明确向其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,然而无论执行干警怎样释法说理,沙某依旧不以为然,试图以“摆烂”心态逃避义务,声称手里没钱、无力偿还债务。鉴于沙某拒不履行的行为,经多次沟通未果,执行法官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予以惩戒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一百一十四条
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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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的。
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,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